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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王晟)在網絡侵犯人格權案件中,被侵犯者維權可索精神賠償。昨天,市一中院發佈報告稱,本市所有涉人格權案中,網絡侵犯人格權案件所占比例已超過七成,其中侵犯名譽權案件數量最多。市一中院表示,被侵犯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索精神損害賠償。
  市一中院副院長孫國鳴介紹,近3年本市網絡侵犯人格權案件達到209件,並且案件數量逐年上漲,其中以網絡為媒介侵犯人格權案件占所有涉人格權案件超七成,侵犯名譽權案件所占比例最高,接近四成。這些案件呈現較強的名人效應,大多涉及知名公眾人物。
  孫國鳴透露,網絡侵犯人格權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名人效應,具有較大社會影響,如球王馬拉多納姓名權、肖像權糾紛案和六小齡童肖像權名譽權糾紛案。
  在這些案件中,網絡侵權的方式十分多樣,比如網頁新聞、論壇、網吧、博客、微博、微信、搜索引擎等都可能淪為網絡侵權的工具,侵權人可以將帶有侵權性質的內容通過登載、轉載、轉發、評論等方式進行傳播。
  針對侵權人的維權措施,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長高萍表示,被侵權人應及時向網絡通信商通知侵權事實,註意加強網絡取證,“取證措施包括了打印輸出、拷貝、拍照、數字解密、數據恢復等。”此外,被侵權人要在第一時間對侵權網頁、數據進行保存並向網絡運營商發出通知,要求技術支持,而相關電子證據一定要得到公證處公證。
  據高萍介紹,網絡侵權案中只要行為人構成侵權,就可以確定該行為已經造成精神損害,並要求精神賠償。在市一中院統計的近3年網絡侵犯人格權案件中,法院確定侵權的前提下,被侵權人起訴索要精神撫慰金從2000元到100萬不等,法院判決從200元到10萬元不等。  (原標題:網絡侵權受害人可索精神賠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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